中共南京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林纪〔2018〕6号
南京林业大学重大事项报备监督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内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学校“三重一大”实施办法规定内容以及涉及学术诚信、招生录取、经费使用、资产管理、人才引进、重大项目招投标、基建修缮、评审评比等方面,廉政风险高、按照上级要求必须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备责任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实施重大事项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报备责任单位向校纪委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项名称、事项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自我监管应急措施等;
(二)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三)推进情况:包括事项推进的程序与步骤等;
(四)廉洁承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与校规校纪,一旦发现有不廉洁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纪委报告。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情况。
第四条 报备责任单位向校纪委报备的时间为:在事项正式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重大事项发生变动的,应随时告知变动情况。
第五条 报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人员认真填写《南京林业大学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表》(见附件),报备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全面。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备监督程序:
(一)报备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重大事项监督报备材料提交纪委办公室。
(二)纪委办公室审阅,研究形成以下监督建议:
1.备案(存档备查)
2.列席会议
3.重点环节监督
4.全程监督
5.报告总结(递交报告总结)
以上监督建议可视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三)报请校纪委书记签批意见。
(四)校纪委办公室根据校纪委书记签批的意见,形成监督工作方案。
(五)纪委办公室将监督方案反馈报备责任单位,报备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并积极配合。
第七条 以上监督,是指对重大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不涉及具体业务内容。确因情况特殊且工作需要的,由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 报备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备。校纪委应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报备责任单位执行该办法的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党纪条规与校规校纪进行追责。
第九条 校纪委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备档案,加强对重大事项的跟踪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纪委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附件:南京林业大学重大事项报备监督制度